众所周知,父母有抚养儿女的义务,生而不养是我们这个社会所唾弃的。现实社会中,闪婚闪离都见怪不怪,更何况很多同居后分手女方才知道怀孕的,男方却不承认是自己的。这种情况下女方怎么保护自己,又如何让男方来认识到责任和问题呢?
父亲意味着责任与义务,然而,并非所有的父亲能够配得上这一称呼的。在近年来的亲子鉴定大潮中,有的是离婚时或者同居过分手时男方不愿意承担抚养费,故意说孩子不是他的,大约能占到民事案件里的80%以上。
?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李女士,今年已经50多岁,没有职业。2001年通过征婚认识了一位比她大20多岁的老教授,不久就结了婚,生了一个可爱的女儿。不久,因发生矛盾,李女士一气之下出走广州经商。2014年正月初五,已经13岁的女儿从广州找到了老教授。可是令她万万没想到的是,父亲不认她这个女儿,因为“她是不够月份生的,因此他不能承担相应的义务”。无奈之下,只好对簿公堂。安康法院请安康亲子鉴定所做了“亲子鉴定”,结果老教授是女孩的“生物学父亲”。2016年7月22日,法院判决,老教授自2014年4月起每月给付抚育费3000元,直到女儿独立生活为止。
当事人为了胜诉或者避免败诉,通常在中不会出示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包括拒不做亲子鉴定。那么,是否就意味着可由此推脱抚养亲生子女的法律责任呢?
近日,上海徐汇法院审理的一起特殊的血亲关系确认案便做了肯定的注解。
据媒体披露,原某(男方)与吴某(女方)于2011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便生下女儿。然而两人婚后生活并不幸福,因为原某一直怀疑女儿并非自己亲生,不久双方协议离婚,孩子由女方抚养,抚养费亦由女方独自承担。一年半后,原某另行组建家庭,但这种不明不白的父女关系一直困扰着他,于是原某想借助法律手段弄个水落石出,遂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尽管被告吴某在答辩中反驳了原某非血亲关系的说法,但既不到庭参加,又拒绝提供女儿及自己的血液样本进行亲子鉴定,吴某持有证据但拒不提供。
据此,法院认定女方吴某妨碍举证,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法推定男方的主张成立,原某不承担和履行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为人之父的责任和义务。宣判后,双方没有上诉。
安康
亲子鉴定机构小编提示:信别人不如信自己,这年头枕边人都有可能是杀害你的凶手,更何况一些男方为了逃避责任不承认孩子是自己的呢?对于他们这种不负责的处理方式,女性应当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亲子鉴定可以有效地帮助自己争取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