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亲子鉴定怎么减少纠纷,可以撤销婚姻亲子鉴定吗?现在发生的一些家庭纠纷是由于家庭成员关系造成的,因此很多人在发生这些纠纷的时候,就会想要强制进行亲子鉴定。但是在另一方不愿意做亲子鉴定的时候,
当事人都不愿做亲子鉴定不能强制,但是如果是父母生活的原因而对未成年子女做出丢弃的行为时,未成年子女被好心人寄养着,帮此未成年找到了丢弃他的父母,而父母不承认跟未成年子女有血缘关系,可以在法院的下要求强制鉴定亲子关系。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安康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安康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安康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亲子鉴定应当遵循的原则:
1、亲子鉴定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
亲子鉴定既涉及人与人之间亲情关系的变化,又关系到婚姻的稳定。因此,对要求做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双方自愿要求做亲子鉴定的,依法应予支持。
2、申请亲子鉴定的一方应当完成相当的证明义务。
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在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案件中,提出亲子鉴定主张的一方应当承担与其主张相适应的证明责任。只有申请人完成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的基础上,才能够请求进行亲子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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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举证妨碍的认定条件应当从严掌握。
如果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导致亲子关系无法确认的,应当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但应当严格掌握以下条件:首先,提出的一方应当是亟待抚养和教育的非婚生子女或与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其次,提出申请的一方已经完成了与其请求相当的证明责任;再次,被申请人提不出足以推翻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更后,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才能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
4、安康法院对亲子鉴定中涉及举证妨碍的案件应该从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维护家庭安康稳定等原则出发区别对待。
鉴于亲子鉴定中的情况异常复杂,目前尚难以确立统一的标准。各地法院在积极探索、慎重处理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积累经验,待时机成熟时,再由更高安康法院制定统一的解释。
更高安康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认为,亲子鉴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原则上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但是如果非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被告为其生父或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须抚养和教育的,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